河北省:未完成职业病防治任务不得评先
发布日期:    2020-06-19    所属分类:    热点新闻

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  

燕赵都市网讯(记者刘彬)记者昨日获悉,为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河北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提出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的设区市,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发现职业病病人应及时上报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和放射物质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用人单位要按规定对其他接害岗位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接害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员和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确保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辅助用室、防护设施和通风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区域警示线、通信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并确保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检测,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意见要求,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要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患职业病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给予津贴补助。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无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将实施“黑名单”制度

意见提出我省将实施“黑名单”制度,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大职业病危害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以及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阻挠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用人单位,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由安委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通报投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会、金融等部门,一年内严格限制其新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取消限制的,须由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行政处罚、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已落实到位的审查意见。 意见要求,发生职业病危害特大事故的设区市,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县(市、区)、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评为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监管职责,追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或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在行政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用人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乡(镇)发现3起以上,县(市、区)发现5起以上,对乡(镇)、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处理。